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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18全书 > 科幻异能 > 我的囚徒日记(全三册) > 515一份判决
  当李科长说出这样话的时候,我一时间有些难以置信,不知道他说的究竟是真是假。我在监狱也不是待了一天两天了,就我所知道的,像我这样的事儿,不敢说是绝后,最起码是空前的!可是现在他居然轻描淡写地说我的事儿,和他们说的相比算不了什么!
  这该是多大的事儿啊?以我贫乏的想象力,我实在想不出会是怎样的事儿……
  见我在低头沉思,李科长想了想才又接着道:“你也不要瞎琢磨了。你最近在这里面,什么都不知道。我们监狱出了件大事儿!你知道吗?”
  我闻言心中一震!什么事儿?巨大的好奇心使我不由自主地抬头向他们看去。
  李科长一双眼睛死死地盯住我,好像是想要知道我究竟是不是真的不知道。
  我们就这样四目对视,过了半晌他才缓缓地说道:“你认识高小熊和卫明吗?”
  我微微有些愕然,他怎么问这个?难道说小熊和卫明出事了?这个回答要慎重!于是我想了一下,缓缓点头道:“认识,我们在看守所是一个号子的。后来到了新监狱,监狱不怎么生产玛钢了,他们中队人员分流,两个人就调入我们中队。不久后他们原来的老中队又接了一批大活儿,人手不够,又将他们调回去了。后来就再也没有联系,就是偶尔出收工队列我们还能遇见,也就是点头打个招呼。”
  李科长闻言点点头:“你说的情况和我们掌握的是一致的。那和他们一块调回去的刘海你熟悉吗?”
  我心中暗道,我怎么能不熟悉?那个是反改造尖子,当初被马晓他们收拾惨了!但是这话不能说啊!于是我低声道:“也就是知道这个人,没打过什么交道。”我更加关心的是那两个人,所以我壮着胆子问道:“他们出什么事儿了?”
  李科长面色冷峻地说:“他们现在就在禁闭室!就在你进来的第二天就进来了,不过他们明天就要出去了。至于你明天能不能出去,就看你的态度了。”
  我暗自震惊,果然出事儿了!但是他说的后面的话,我有些听不懂,所以略显迷茫地看着他。
  李科长和焦监狱长对望了一眼,焦监狱长点点头:“反正迟早都要知道的,给他看看吧!”
  李科长从怀里掏出一份材料道:“这是他们的判决书,明天法院就要来人宣布了,先给你看看。”
  什么?判决!这句话的含义我知道,他们居然被加刑了?急于知道事情真相的我赶紧接过判决书,翻看起来。
  这份判决书后来我为了这部作品,特意早早跟小熊要来,保存了一份。前面是介绍几个人的基本情况,我一眼就看见一个人的名字,寇军!这个人我认识,是六队监督岗,也是龙飞的份子娃。怎么还会有他?但是我来不及想,前面这些个人基本情况我忽略不看,判决书我看了很多,知道如何找重点,于是就直接找到事实部分:
  经审理查明,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五日,s省h监狱第六分监区决定对不服管教的服刑人员(本案被害人)刘海进行严管教育,当日拟定了对刘严管教育的计划,报经监狱相关部门同意后即开始实施,并办理了加戴戒具审批手续。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五日十四时十一分许,刘海上完厕所返回其接受严管教育的阅览室后,拿起一木凳,朝阅览室的玻璃书柜猛砸,致两节书柜被砸坏。监护犯卫明、高小熊上前制止,高小熊在夺方凳时,被刘海砸中右手,于是抓住刘海双手将刘推倒;卫明持一木凳击打刘海腰部后又用拳头击打刘背部一下。此时,值班干警王某过来询问情况后回值班室拿手铐时,卫明又用拳头击打刘海数下,被告人寇军(六分监区监督岗)进入阅览室后踢刘海一脚,又用拳头打刘一拳。值班警察将手铐拿来后和其他在场的服刑人员将被害人刘海铐在第六监区东一楼楼梯下(面朝楼梯,左手高、右手低),值班警察交代被告人卫明、寇军、高小熊等人看好被害人刘海后离开现场。由于被害人刘海不停大声叫喊、谩骂在场的其他服刑人员,卫明将通往教育堂和监院的门关上后,从后面双手卡住被害人刘海的脖子,用膝盖顶刘的臀部;寇军从厕所拿出一条红色橡胶水管,对折后抽打被害人刘海臀部、腿部数下。后被告人卫明、高小熊也分别用水管抽打被害人刘海臀部和腿部。下午四时许,被害人刘海出现脸色发白、流汗等症状。高小熊给刘海喂了水后向寇军、卫明等人提出给刘换一下手铐的位置,避免刘海头撞楼梯。卫明即向管教干部汇报,并拿来手铐钥匙后将被害人刘海背铐在楼梯栏杆上。五时许,被告人高小熊发现刘海脸色异常,寇军报告管教干部后将刘海从栏杆上解下来坐在墙边上,又将保健员叫到现场查看刘,保健员看后就叫赶紧将刘送监狱医院。被害人刘海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十八时三分死亡(时年三十六岁)。
  他们打死人了!我心中一阵狂跳!这真的是大事!来不及多想,我接着往下看,中间是证据部分,很是烦琐,我一下子就翻到决定性的段落: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小熊、卫明、寇军服刑期间按照监狱安排在对违反监规的其他服刑人员管护时,故意伤害被管护服刑人员身体,并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卫明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原判犯抢劫罪、二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八个月零三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至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止)。
  二、被告人寇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与原判犯强奸罪、流氓罪、盗窃罪四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二年二个月零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止)。
  三、被告人高小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原判犯盗窃罪两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八年八个月零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至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止)。
  这份判决很长,我看的时间不短,李科长也没有催我,耐心的等我看完,对我说了一句更加让我心惊肉跳的话:“我们准备也给你做出加刑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