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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立之初,就是为了保护弱者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这种人身权利,仅限于人身,不包括财产权、名誉权等。
  也就是说,他人辱骂、侮辱、诽谤等,是不可以执行无限防卫权的。
  即便遇到了小偷,也不能在小偷未危害个人安全的情况下将小偷打死。
  这些都不属于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保护的……
  仅限于人身安全。
  而这个案子里……
  伴娘们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这是毋庸置疑的。
  “第三点,从无限防卫权的历史来看,这项公民权利由来已久。”
  “在古代,无限防卫权最初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而设置的。”
  “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第八表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认为是合法的。”
  “我国《周礼·秋官·朝士》规定: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即在军、乡、邑及人家进行盗窃、杀人者,将他杀死不算犯罪。”
  “《唐律疏议》也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应该处以笞刑四十下,如果主人立即将来人杀死者,主人无罪。”
  再接着。
  张玮继续阐述己方辩护观点,这些资料都是秦牧准备的。
  涉及了古今立法的基本原则。
  自古以来。
  便有无限防卫权。
  古代的时候,对于犯罪者,任何人都可以行侠仗义,将其击毙,并且官府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最初从财产……
  逐渐演变到了如今对人身安全的保护。
  “文明在演变,从财产到人身安全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的进步性。”
  “但是……”
  张玮昂首挺胸,望着公诉人,沉声道:“但在如今,无限防卫权却沦为了一纸空文!”
  “一项写在了刑法里,应当有效的法律条文,却很少用来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已名存实亡!”
  “回想近二十年来的司法案例,大部分类似的案件,皆被判处为防卫过当。”
  “最著名的便是邓玉娇案,当时的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张玮再次深吸了一口气。
  抬出了十余年前的一个著名案子。
  邓玉娇,系某洗浴中心的员工。
  有一天,她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两人的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
  结果被检察院以防卫过当,依法起诉。
  针对这个案子,邓玉娇的辩护律师同样围绕无限防卫权,对其展开积极辩护。
  始终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无限防卫,在法律允许的限度之内,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结果……
  当地的法庭,对此案审理之后。
  却依旧做出了防卫过当的宣判。
  依旧判处邓玉娇有罪,却加上了各种减刑、从轻判处的情节,判定免予处罚。
  这个案子。
  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大的影响。
  对随后十几年的社会风气,也有着极为恶劣的影响。
  导致许多人面对不法侵害……
  不敢还击。
  比如说别人打了张三一个耳光,可张三却不敢还手。
  因为打赢了,属于打架斗殴,双方拘留,且需要赔偿对方医药费。
  打输了,自己还要再挨一顿揍,对方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是很明显的不敢防卫。
  面对暴力犯罪的时候……
  更多人选择的都是忍气吞声,生怕一拳把对方打死了,还要反过来跪着求他别死。
  邓玉娇的案子,就是明显的判例。
  明明可以判处正当行使无限防卫权,判决无罪,却依旧判处了犯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处罚。
  “无限防卫权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为了保护他人人身权利,绝不能流于表面。”
  “因此我希望……”
  最后。
  张玮花了二十分钟时间,陈述完了己方观点。
  退回了律师席。
  而在旁听席。
  刘梅等妇女们则是满脸懵逼,仿佛听天书一般。
  刚才张玮所说的辩护意见……
  她们一个字都没听懂。
  好像还扯到了另一个案子。
  “这个律师是不是跑题了?说了那么多,无限防卫权到底是个啥?”
  “我不管无限防卫权是啥,我就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对,今天法院一定要判处黄兰死刑!”
  “律师果然没一个好东西,估计是想要用这种胡搅蛮缠的方法把罪名给赖掉!”
  “……”
  刘梅等人交头接耳,不断交流。
  越想越觉得张玮非常可恶。
  声音也越来越大。
  引来了法警的再次警告。
  而秦牧坐在旁听席的一角,听着她们的交流,无奈摇了摇头。
  其实。
  张玮的辩护,十分精彩。
  全程围绕无限辩护权,还提出了十几年前的经典判例,来作为佐证。